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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條 企業、農村、機關、學校、醫院、科研院所、街道社區、社會組織、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,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,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。
黨的基層組織,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,經上級黨組織批準,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、總支部委員會、支部委員會。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,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,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征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。
解讀:黨的基層組織的類型
我們黨歷來重視建立黨的基層組織。
八大黨章曾經用高度強調的語言說:“每一個工廠、礦山或者其他企業,每一個鄉和民族鄉,每一個鎮,每一個農業生產合作社,每一個機關、學校和街道,人民解放軍中的每一個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,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,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。一個基層單位的正式黨員如果不到三人,就不能成立基層組織,但是可以成立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的小組,或者加入鄰近的黨的基層組織。”
按照現行黨章規定,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,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。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,經上級黨組織批準,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、總支部委員會、支部委員會。
一般情況下,黨員超過100人的基層單位,經上級黨委批準,可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。部分對國計民生影響重大的科研院所、工礦企業、外交外貿機構和邊防要塞機關,雖然黨員不足100人,根據工作需要并經上一級黨委批準,也可以建立黨的基層委員會。基層委員會下可分設若干總支部或支部。
為了減少層次、利于工作,黨的基層委員會一般不設常務委員會。在一些大型廠礦企業、大專院校,由于黨員人數多,工作范圍寬,有些單位駐地又比較分散,根據工作需要,經上級黨委批準,可以設立黨委常務委員會。
黨的總支部,即黨總支,一般情況下,有黨員50人以上的基層單位,經上級黨委批準,可建立黨總支,在一些對國計民生影響重大的科研院所、工礦企業、外交外貿機構和邊防要塞機關,雖然黨員不足50人,根據工作需要,經上一級黨委批準,也可建立黨總支。黨總支下可分設若干支部。
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的基層單位,應成立黨支部。黨支部委員會是支部黨員大會閉會后支部的領導機關。支部委員會由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,一般設書記、副書記、組織委員、宣傳委員、紀律檢查委員、保衛委員等。黨員數量少(一般指7名以下)的黨支部,不設支部委員會,由黨員直接選舉產生書記一名,必要時再選副書記一名。
由于正式黨員不足3人或其他原因,沒有單獨成立黨支部條件的基層單位,可與鄰近單位的黨員組成聯合黨支部,執行黨章規定的黨支部的任務和職能。臨時黨支部,是為執行某項任務而臨時組建的黨組織。臨時黨支部的職責與黨支部(總支、黨委)職責最大的不同是,它沒有批準黨員轉正和發展黨員的權力,只能將有關情況提供給原單位的黨組織。臨時黨支部隨臨時單位的撤銷,經批準后停止工作。
在改革開放進程中,社會基層日益復雜多樣,基層組織的類型也有所變化和擴展。黨章適應形勢,不斷在本條和其他有關條文中有所調整。
如十六大黨章增寫了在社區、社會團體、社會中介組織中成立黨的基層組織的內容。這有利于黨的組織、黨的工作切實有效地覆蓋全社會的各個領域。
將村黨支部改為村黨組織,并相應增加了社區居委會黨組織。主要考慮是,隨著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,一些地方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數量,調整了部分村黨組織的具體設置形式,建立了一定數量的村黨委、村黨總支,將村黨支部改為村黨組織,更符合當前的實際情況。明確社區黨組織對社區工作的領導作用,有利于打牢黨在城市工作的組織基礎。
將“全民所有制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”改為“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”。
稿件來源:共產黨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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